日本商務簽證資料一覽表
赴日目的為短期商務等(包括商談、市場調查、驗收機器、參加展覽會、出席國際會議、學術、文化交流等)時(不含取報酬的活動)。
資料清單 |
原件 |
復印件 |
資料說明 |
1. 護照 |
1本 |
1份 |
A、護照有效期為半年以上,客人必須在最后一頁親筆簽名
B、護照須在廣東、廣西、福建、海南四省,非以上四省者,須提供上述四省區的有效暫住證,并提供復印件兩份(半年前開始生效的,不足半年者請提供舊暫住證) |
2. 照片 |
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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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二寸彩色照片(照片背后需簽名) |
3. 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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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須用身份證原件復印(提供原件查驗) |
4. 戶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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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全體家庭成員的戶口本復印件(提供原件查驗) |
5. 名片 |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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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地址、電話、姓名必須正確真實,可以聯系到本人 |
6. 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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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法人代碼書復印件 |
7. 中方派遣信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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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有單位名稱抬頭、公章、負責人簽名;須有供領館查詢的地址、電話 |
8. 日方邀請資料 |
1份 |
1份 |
包括身元保證書、招聘理由書、滯在預定書、申請人名單,其中行程表安排必須有效(身元保證書必須蓋有邀請公司的公章及負責人的私章) |
9. 日方擔保人資料 |
1份 |
1份 |
a 擔保人為已辦理法人登記的企業、社團時提供登記簿謄本 (如果邀請方是日本的上市企業,可以用會社四季報中該公司部分的復印件代替登記簿謄本。
b 擔保人為未辦理法人登記的社團時提供現在事項全部證明書。(營業執照公證書)
c 擔保人為個體經營者時企業概況說明。
d擔保人為大學教授并因文化交流目的邀請時在職證明. |
10. 申請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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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內容必須如實全部填寫 |
11. 簽證名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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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所涉及的內容必須如實全部填寫 |
客人須知:
1) 領館有保留對客人面試的權力,以及收取不同數額押金的權利;提供材料必須真實,遞交領事館的所有資料領館均不予退回,材料不實或不詳細,拒簽將由客人負責;
2) 受理時間:一般為6-7個工作日。最長為30天。
日本探親、訪友簽證資料一覽表
資料清單 |
原件 |
復印件 |
資料說明 |
1. 護照 |
1本 |
1份 |
A、護照有效期為半年以上,客人必須在最后一頁親筆簽名
B、護照須在廣東、廣西、福建、海南四省,非以上四省者,須提供上述四省區的有效暫住證,并提供復印件兩份(半年前開始生效的,不足半年者請提供舊暫住證) |
2. 申請書 |
1份 |
1份 |
以及家屬關系表,所涉及的內容必須如實全部填寫 |
3. 照片 |
3張 |
|
近期二寸彩色照片(照片背后需簽名) |
4. 身元保證書 |
1份 |
1份 |
由日方擔保人作成 |
5. 招聘理由書 |
1份 |
1份 |
由日方擔保人作成 |
6. 滯在日程表 |
1份 |
1份 |
由日方擔保人作成 |
7. 在日擔保人的在職證明 |
1份 |
1份 |
如果是公司的經營者則提供會社登記謄本、如果是個體經營者則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
8. 在日擔保人的納稅證明書 |
1份 |
1份 |
需記載有全年總收入。也可以使用市區町村發行的所得證明、課稅證明 |
9. 在日擔保人的住民票 |
1份 |
1份 |
也可以使用駕駛執照的正反面復印 |
10. 在日親屬的戶籍謄本及住民票 |
1份 |
1份 |
如果是外國國籍則提交外國人登錄濟證明書 |
11. 在日親屬的在職 |
1份 |
1份 |
或在學證明書 |
12. 在日親屬的簡歷 |
1份 |
1份 |
由在日親屬作成、格式自由 |
13. 日方簡歷 |
1份 |
1份 |
如特殊情況赴日還需提供相關證明 |
14. 赴日理由書 |
1份 |
1份 |
由申請人本人作成、格式自由(本人簽字) |
15. 申請人簡歷 |
1份 |
1份 |
由小學開始、本人作成、格式自由(本人簽字) |
16. 雙方關系的證明 |
1份 |
1份 |
能證明與在日親屬間關系的親屬公證書或能證明申請人及擔保人之間朋友關系的資料,如合影、信件等(目的為訪友時) |
17. 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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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須用身份證原件復印(提供原件查驗) |
18. 戶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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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全體家庭成員的戶口本復印件(提供原件查驗) |
以下為特別客人說明:
1) 夫妻同行請提供結婚證復印件。
2) 訪友簽證申請者無須提供第10至第12項。
3) 在日親屬必須持有三年以上居留資格才可以本人作擔保。
4) 國費留學生邀請父母、配偶、子女赴日時若能提交過費留學證明書或獎學金受給證明書,可省略以上7至10項。
5) 在日親屬為留學生且在校常勤教師做擔保人時,可省略8、9項。
6) 受理時間一般為8個工作日,最長30天.領館有保留對客人面試的權力;
7) 交領事館的所有資料領館均不予退回;所需資料因個案不同最終以領館頒布為準。
大使館、各總領事館、辦事處管轄地區: 日本駐華大使館: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陜西省、山西省、甘肅省、 河南省、河北省、 湖北省、湖南省、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 日本駐上海總領事館: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江蘇省、江西省 日本駐廣州總領事館:廣東省、海南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 日本駐沈陽總領事館:遼寧省(除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 日本常駐大連辦事處:大連市 日本駐重慶總領事館: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 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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