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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行程中不準加購物店 游客失望而歸 |
作者: 文章來源:http://m.phaeton-center.com 更新時間:2013-9-16 訪問次數:次 |
旅游的六要素包括吃、住、行、游、購、娛,購物本身就是旅游中重要一環,尤其是到香港、歐洲旅游的團隊,很多人就是沖著購物去的。“十一”國慶黃金周起正式實施的《旅游法》,提出了諸多“不準”,這些“不準”關系到整個旅游業的經濟命脈。其中包括旅游行程中的購物點。
“真的不能安排購物嗎?那在景點游覽的時間能不能縮短點,我們想去商場購物。”9月15日,李女士和丈夫帶孩子到南寧旅行社咨詢國慶去香港旅游事宜,當她看到直飛香港、澳門6日純玩團的行程中沒有安排到免稅店購物,且只有一天是自由活動時,李女士和家人失望地離開了。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并不是說不能安排購物,只是為了杜絕“零團費”,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游法》允許的購物形式是,在不影響客人利益的情況下,在行程的自由活動時間,為游客推薦部分免稅店及面向當地居民開放的大型百貨商場。”他表示,旅游者如果要進店消費,在簽訂合同時,就得寫進合同,包括行程中是否有購物點、在哪里購物、購物時長、導游是否有回扣等,都必須寫得明明白白。
“需要明確的是,以往旅行社或導游推薦的購物點的商品價格,肯定會比市場價格要高出一截。但在《旅游法》實施之后,被推薦購物點的商品價格,是不能高于當地市場價的。”一家旅行社負責人表示,這是“十一”之后旅行團必須遵循的標準。但是,由于目前還在探索階段,各家旅行社在“十一”黃金周推出的線路都沒有安排購物。
但是就旅行社方面來說,按照以上解讀,又會有諸多的不便,在真正的實行過程中也會有很多困難。例如保證商家的價格不能高過市場價格,商品價格由賣家決定,旅行社不參與其中利益,根本沒有辦法能夠干涉,而且景區的房租管理費等都要比市面上的要貴,如果價格不稍高些成本都難以維持。
另外,一些免稅購物點與景點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距離,如果讓導游帶著去購物點卻不給導游拿回扣,也不額外增加導游的服務費,那么就導游這方面來說是不會愿意的,增加了額外的工作卻未得到相應的報酬。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旅游法》生效之后,會有一個觀察期,至于會有多久,還有待考證。而在觀察期內,業內人士也希望能找到一個平衡點,來使游客與旅行社之間達到最大的狐貍互利互惠。